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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司许决〔2024〕06189号
白建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白建永律师的执业机构从福建壶兰(秀屿)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