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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林兰芳行政许可决定

2025年02月14日 09:54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字号:    

闽司许决〔2025〕06040号

林兰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林兰芳律师的执业机构从福建谨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福建谨一(秀屿)律师事务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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