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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司法局2024年二季度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2024年04月25日 15:05    来源:莆田市司法局     字号:    

  当事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59788782XP,住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南路269号凯天国际3号楼1702、1703、1705、1706单元,负责人:戴志军。

  当事人:戴志军,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主任。

  莆田市司法局在开展律师事务所“抓党建 强管理 促发展”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考核验收检查中,发现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存在异常,于2024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5月9日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向莆田市司法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203号三层北侧”,在此次住所变更登记中,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租赁合同书、住所证明等材料不实。2023年4月6日,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向莆田市司法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为“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南路269号凯天国际3号楼1702、1703、1705、1706单元”。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均在原登记住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南路269号凯天国际3号楼1702、1703、1705、1706单元)办公,住所未实际发生变动。

  以上事实有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行政审批材料、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戴志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6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36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戴志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司法厅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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