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何雪建,男,汉族,中共党员,1986年6月8日出生,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3201210719019。
经查明:2023年4月起,何雪建在代理原告林某姐诉被告仙游县某某局、第三人朱某英行政拘留、罚款案及原告朱某英与被告林某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两个案件中,先后通过仙游县鲤南正讼居民服务部吴某财收取律师代理费共计8000元后,未按规定及时转入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仙游县司法局《关于朱某霞投诉李建清、何雪建、卢鹏飞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仙司罚决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何雪建、朱某霞、朱某英、吴某财、卢某泉等人在我局的询问笔录、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仙游县人民法院(2023)闽032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涵江区人民法院(2023)闽0303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电子发票、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客户账务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项之规定,决定对何雪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当事人何雪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银行账户,账号:1405 01010902240271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司法厅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