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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政策解读

2025年07月04日 09:29    来源:莆田市司法局     字号:    

  一、出台背景

  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为顺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莆田市司法局启动《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修订工作。

  二、目标任务

  做好我市有关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动态调整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

  四、解决问题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使用条件,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工作进展

  2024年11月,参考其他设区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调整,形成《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初稿。2025年1月,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共征集到13条法律意见。2025年3月,对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吸收局法律顾问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5月,向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征求意见。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局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6月,形成《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送审稿,经莆田市司法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六、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违法程度类别。原《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7年1月)中违法程度分为“情节轻微”“一般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三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将违法程度调整为“一般”“较重”“严重”。

  (二)调整违法情节设定。结合行政处罚办案实践,对原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情节进行调整,如对律师的违法情节轻重,结合违法所得金额、发生违法行为次数等予以认定。

  (三)调整处罚标准。如第27项,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受到处罚程度,调整对负责人的处罚标准。

  七、关键词诠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原则。

  八、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2025年7月9日起执行。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莆田市司法局律工科

  联系方式:0594-26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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