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司〔2018〕95号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莆田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莆政综〔2018〕4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发改〔2017〕662号)、《莆田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莆政办〔2018〕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莆田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范围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范围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年度考核(年检)不合格等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
市局基层工作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法规和司法鉴定科一般在法律服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年度考核(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政治部。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发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市局政治部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后,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上传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发布内容。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协会,处罚处分名称、处罚处分文号、处罚处分事由、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时间、处罚处分结果等信息。
(三)发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红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受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生效之日起及年度考核(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长期保存。
三、激励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莆田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三)“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业务科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报市局政治部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莆田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试行过程中,各县(区)司法局应及时收集法律服务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并汇总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