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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通知

2022年09月26日 15:47    来源:市司法局     字号: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体律师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接业务,不得采取低价竞争、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或者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不得以支付介绍费或收费分成,或者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核实委托人的真实身份,并由委托人当面签署委托手续,不得通过“介绍人”或“中间人”等中间环节办理委托手续。

  四、严禁律师利用办案关系向当事人收取任何名义的活动公关费、疏通关系费等费用。

  五、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等案件,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严禁向当事人或其亲属承诺与司法人员有特殊关系,承诺为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活动公关、疏通关系、办理结果等,或诱导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活动公关、疏通关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禁律师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接触。

  六、律师事务所要统一规范案件受理和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收案件,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当事人详细说明具体的收费计算标准及其服务内容等,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以律师费的名义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八、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将办案结果与律师服务收费相挂钩的,均属于风险代理的范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九、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进一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

  莆田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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