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1-0200-2018-00025 | 文号 | 莆司〔2018〕84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8-23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1-0200-2018-00025 | ||
文号 | 莆司〔2018〕84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8-23 |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现将《莆田市司法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3日
莆田市司法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省司法厅《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以及各级机关领导批示、转交的信访事项等,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成立莆田市司法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局机关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各科室(含市法律援助中心、学园公证处,以下简称各科室)负责承办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科室负责人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协调、处理局机关信访事项的职能科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各科室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各级机关领导批示、转交的信访事项等,依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办理;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五条 信访人向本局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各科室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局办公室对群众的来信要在当日签收后启封,启封时应保持材料的完整,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各科室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次日转交局办公室登记。
局领导收到的信访事项,由相关领导批阅后交局办公室登记。
第六条 局办公室要及时登记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完整、准确。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信访事项摘要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详略得当。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科室商量后,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内容和所反映的问题的性质,确定承办科室并转交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接受信访处理或复查事项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清或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对于反映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交驻局纪检组或局党委纪委;
(二)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局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送下级机关办理的意见,应当及时转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会商承办科室后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并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四)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八条 承办科室对信访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工作人员开展,做好调查记录。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承办科室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各科室接受初次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重复信访和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的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抄送原办理单位,并在答复之日起3日内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局办公室。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属于局各科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必要时会同承办科室共同办理,确保办理时效与质量;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单位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需上报办理结果的,由局相关科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各科室具体承办人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应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局办公室存档。信访工作档案不得向外单位或无关人员提供查阅。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具体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上的领导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向局反映、举报、投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的执业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信访事项,由管理科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信访工作要求和规定,按照《信访条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莆田市司法局信访登记表
2.莆田市司法局信访督办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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