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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T00111-3000-2024-00002 | 文号 | 莆司〔2024〕12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20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1-3000-2024-00002 | ||
文号 | 莆司〔2024〕12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2-20 |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称《年检考核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司法部《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年检考核办法》相关规定,202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
二、考核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主要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202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过“福建省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12348福建法网(网址:fj.12348.gov.cn)点击“律师服务”模块,进入“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点击“年度考核”模块,按指令填报并核对相关信息,申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律师年度考核。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12348福建法网点击“律师服务”模块,进入“福建省律师工作管理平台”,登录“福建省律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年度考核”模块,按指令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使用“律管系统”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咨询中国擎天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王光正(联系电话:18659086910);或集中反映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594-2630316)联系该公司进行处理。
(二)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一步对所辖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全面认真进行核查补全工作,重点排查政治面貌、专业、学历等是否准确规范,律师个人简介和个人简历是否正确,是否遗漏需要公示的年度考核、处罚、处分等信息。按“律管系统”的操作规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有通过基本信息核查的,才能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申报。律师要按照电子证照有关数据标准及时完善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三)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要求,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四)要依照《年检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律师队伍建设(含党建工作)、执业、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提出检查考核意见,进一步提升年度检查考核的效能。对投诉举报多、内部管理混乱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五)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监督律师事务所及时、有序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同时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时掌握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针对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
(六)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年检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执业、管理等情况的总结,并按《年检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及司法部《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司法局报送本所2023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书》(凭附件1样式自行复制表格,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3份,市直律师事务所一式2份)
2.电子版本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凭附件2样式进行录入),统一命名为“律所名称+2023年度考核附件2”发送至邮箱ptsfjlgk@163.com;
3.律师执业承诺书。
县(区)律师事务所于3月28日前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向主管县(区)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28日前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区)司法局应于4月26日前通过“律管系统”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三)市律师协会于4月30日前通过“律管系统”将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市司法局于5月30日前通过“律管系统”完成对全市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的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完成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工作;以及完成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的公示、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工作,注明检查考核年份和考核结果,并按要求生成电子证照。
(五)市司法局于6月21日前通过“律管系统”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将纸质年检情况总结(加盖公章)及考核结果电子版(按《年检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的内容和顺序制作)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并抄送市律师协会。
五、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应全面总结2023年度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执业、管理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认真撰写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除专职律师外,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也要提交执业承诺。
(三)各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中除报告本地区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外,还应报告本地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检查考核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的情况、抽查结果。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无需提交《年检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至(九)项材料,但应就其中第(一)、(四)至(九)项材料所涉事项执行情况的真实性提交书面承诺,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可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五)对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注销。
(六)对律师事务所不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应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予以年度检查考核。
附件:1.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书
2.电子版本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莆田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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