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研究,重新修改制订《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证2023版)》和《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证2023版)
2.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2023版)
莆田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1
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证2023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一般情形 |
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A |
1.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名誉受侵害、业务受到影响的; 2.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4千元以下; 3.涉及公证业务5件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罚款,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名誉受到较大侵害,业务明显减少; 2.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 3.涉及公证业务5件以下10件以下的 4.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3千元罚款,并可给予4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公证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2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6千元以上; 3.涉及公证业务10件以上;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5千元罚款,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一般情形 |
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退回多收公证费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A |
1.违反收费标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5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罚款,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违反收费标准规定,制造假材料欺骗上级部门的;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5千以上1万以下的 3.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3千元罚款,并可给予4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违反收费标准规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5千以上1万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5千元罚款,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一般情形 |
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A |
1.违反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 2.被发现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罚款,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拒绝上级调查,违法行为造成公证书被有关部门认定无效; 2.被发现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3千元罚款,并可给予4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5千元罚款,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一般情形 |
1.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 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A |
1.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罚款,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不配合上级调查,违法行为给公证行业造成不正当竞争;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3千元罚款,并可给予4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毁灭违法行为证据; 2.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5千元罚款,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一般情形 |
1.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涉及公证业务1件。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A |
1.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2.涉及公证业务2件。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罚款,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所办的公证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涉及公证业务2件以上5件以下; 3.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3千元罚款,并可给予4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2.涉及公证业务5件以上;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处5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5千元罚款,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私自出具 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私自出具1份公证书,被发现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A |
1.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私自出具2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3.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并可给予1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所办的公证书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私自出具公证书2份以上5份以下; 3.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不主动配合调查。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并可给予2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拒绝接受行政部门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2.私自出具公证书5份以上8份以下 3.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可给予1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私自出具8份以上公证书; 2.导致群众投诉,造成负面影响,所办公证事项严重侵害权利人利益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
上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
||||||
7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涉及1份公证书,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A |
1.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涉及2份公证书; 3.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并可给予1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所办的公证书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涉及公证书2份以上5份以下; 3.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不主动配合调查。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并可给予2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拒绝接受行政部门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2.涉及公证书5份以上8份以下; 3.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可给予1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导致群众投诉,造成负面影响,所办公证事项严重侵害权利人利益的; 2.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
上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
||||||
8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情节轻微 |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2.涉案金额2千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3.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5千元以下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1件。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A |
1.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涉案金额不超过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查; 3.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2件。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并可给予1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涉案金额5千元以下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2.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3件; 3.不主动配合行政部门调查; 4.造成国家财产受损失。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并可给予2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4件; 3.拒绝接受行政部门调查。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可给予1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不执行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 3.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4.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5件及以上。 |
上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
||||||
9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情节轻微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2.毁损、篡改1份公证书或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A |
1.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毁损、篡改2份公证书或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并可给予1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 2.侵害了权利人利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3.毁损、篡改3份公证书或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并可给予2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拒绝接受行政部门调查; 2.侵害了权利人利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3.毁损、篡改4份公证书或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可给予1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不执行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2.毁损、篡改5份以上公证书或档案的。 |
上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情节轻微 |
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A |
1.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3.对当事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4.停止实施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并可给予1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1.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泄露国家秘密,影响较小,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 4.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并可给予2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并可给予6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1.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不严重,但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3.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国家财产、经济损失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并可给予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可给予12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不执行责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2.情节恶劣的,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上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处理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1号)第三十六条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违规受理公证业务 |
没有按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 |
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备注:在“违法情形”的描述中,“以上”的不含本数,“以下”的含本数。
附件2
莆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2023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情节轻微 |
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之内的; 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指正,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③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B |
①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两个月之内的; ②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③拒绝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情节严重 |
①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及以上的; 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③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④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情节轻微 |
①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件的; ②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③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形一般 |
A |
①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2件的; ③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3件;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涉及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件;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涉及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5件及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3 |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情节轻微 |
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1件司法鉴定案件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2件司法鉴定案件的; ②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3件司法鉴定案件的;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4件司法鉴定案件的;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5件及以上司法鉴定案件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4 |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情节轻微 |
持续三十日内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持续三十日内未依法办理除住所以外变更登记事项的; ②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持续三十日内未依法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变更登记,经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正的;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持续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未依法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变更登记,经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正的;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同时有两项及以上未依法办理的变更事项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5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累计1次的; ③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累计2次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累计3次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累计4次及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 ②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6 |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情节轻微 |
①违反本规定,涉及非鉴定人办理1件鉴定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本年度组织司法鉴定人办理了1件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案件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违反本规定,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累计涉及2名非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的; ②本年度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办理了2件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案件的; ③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违反本规定,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累计涉及非鉴定人办理2件鉴定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办理了3件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案件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违反本规定,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累计涉及非鉴定人办理3件鉴定案件的; ②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办理了4件以上鉴定案件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违反本规定,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累计涉及非鉴定人办理3件鉴定案件;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7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情节轻微 |
①投诉、举报或有证据能证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1次的; ②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工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投诉、举报或有证据能证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次的; ②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投诉、举报或有证据能证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3次的;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投诉、举报或有证据能证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4次的;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投诉、举报或有证据能证明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5次及以上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8 |
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不满五千元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2次的; ②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③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3次的; ②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4次的; ②涉及金额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5次以上的; ②涉及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9 |
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情节轻微 |
超过法定时间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但未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超过法定时间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超过法定时间5日以上1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但未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超过法定时间5日以上1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超过法定时间10日及以上出具鉴定意见的,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0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但对司法行政部门正常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正常办结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严重影响司法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1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情节轻微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1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2次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服务1件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3次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服务1件,涉及金额较大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4次及以上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当事人索要钱物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2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情节轻微 |
①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材料损毁或丢失1份,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材料损毁或丢失2份,但未造成损失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④鉴定材料难以重新获取,未涉及办案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材料损毁或丢失3份,但未造成损失的; ②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材料损毁或丢失1份,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④鉴定材料难以重新获取,涉及办案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材料损毁或丢失2份,造成损失的;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办案活动的;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重要材料损毁或丢失3份,造成损失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情节轻微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些危害后果,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查处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指正,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拒绝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违法行为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违法行为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涉案金额较大的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②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严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 ④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
14 |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主动报告,被发现时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③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合计办理5件以下司法鉴定案件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 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③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合计办理5件以上8件以下司法鉴定案件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②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③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合计办理8件以上10件以下司法鉴定案件的; ④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②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③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合计办理10件以上司法鉴定案件的; ④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5 |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
情节轻微 |
①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件的; ②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2件的; ③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3件;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涉及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件;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涉及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②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5件及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6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1次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一千元以下,被发现后主动配合调查。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次; ②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3次; ②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4次; ②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4次以上; ②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七千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7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影响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②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1次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②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2次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②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3次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3次以上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8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但对司法行政部门正常工作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对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正常办结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严重影响司法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19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累计1次的; ③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累计2次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累计3次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⑤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②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累计4次及以上的; 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④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20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情节轻微 |
存在违法行为,涉及1件鉴定案件,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2年内涉及2件鉴定案件(含因同一行为已被处理过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存在违法行为,2年内涉及3件鉴定案件(含因同一行为已被处理过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存在违法行为,2年内涉及4件鉴定案件(含因同一行为已被处理过的); ②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存在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当年度累积涉及4件鉴定案件(含因同一行为已被处理过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2年内累积涉及5件鉴定案件(含因同一行为已被处理过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21 |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情节轻微 |
①存在违法行为,一个月内未办理变更住所登记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除住所外,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住所变更后,在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已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②被发现后,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除住所外,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③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22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情节轻微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1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2次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法律援助案件按有偿服务1件的,涉及金额在5万以下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3次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法律援助案件,按有偿服务1件的,涉及金额在5万以上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累计4次及以上的; ③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当事人索要钱物,影响较大的; 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2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情节轻微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一般 |
A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些危害后果,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查处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指正,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拒绝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①违法行为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违法行为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D |
①涉案金额较大的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②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④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24 |
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情节一般 |
A |
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
|
B |
①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②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八个月。 |
|||||
C |
①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个月。 |
|||||
D |
①毁灭违法证据; 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情节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5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②存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
|
B |
①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八个月。 |
|||||
C |
①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③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个月。 |
|||||
D |
①毁灭违法证据,造成司法行政部门无法调查的; ②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③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情节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6 |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
|
B |
①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八个月。 |
|||||
C |
①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③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个月。 |
|||||
D |
①毁灭违法证据,造成司法行政部门无法调查的; ②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情节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情节一般 |
A |
①存在违法行为,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影响较小的; 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
|
B |
①经办案机关再次通知,无法定情形仍拒绝出庭作证的; ②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存在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八个月。 |
|||||
C |
①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停止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③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个月。 |
|||||
D |
①同一年度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的; ③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情节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情节一般 |
A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些危害后果,未积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查处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
|
B |
①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指正,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拒绝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八个月。 |
|||||
C |
①违法行为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违法行为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个月。 |
|||||
D |
①涉案金额较大的或者危害结果难以补救的; ②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④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 |
|||||
情节严重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拒绝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广泛的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情节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在“违法情形”的描述中,“以上”的不含本数,“以下”的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