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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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湄洲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机关和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划分:
(一)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考核相结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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