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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司法局:劳动维权 城厢法援来帮忙

2021年05月19日 11:36        字号: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城厢区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检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法律问题,积极开展法援惠民生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基本案情速阅读 

  刘某与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康复医院)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就岗位、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半年后,该康复医院无故将刘某的岗位由康复治疗科的治疗师调整为助理,随后又在刘某没有任何工作错误的情况下要求刘某主动离职,将刘某移出工作的钉钉打卡值班群和公司职工群,并且将办公室分配给其他人员使用,致使刘某无法正常打卡上班。 

  城厢法援来帮忙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材料基本充分,帮助刘某向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康复医院支付拖欠刘某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14000元。康复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援律师在征得刘某本人的同意确认后,与康复医院达成调解协议。 

  以案说法再明理 

  本案中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系不同的法律概念。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法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要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区分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同时,在诉讼中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仅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由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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